企業事業單位在科研、生產和服務提供中,特別是在檢驗和測試過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測量儀器,如專用卡尺、千分尺;用于生產過程中進料的稱重秤、過程監控監視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壓力計、流量計和成品測試用功率計;生產和檢驗共用的測量儀器,以及用于強制檢定的測量儀器和計算機軟件等。根據GJB9001A-2001標準第7.6條,有兩個要求:第一,測量儀器用于監視和測量過程;其次,測量儀器的監視和測量結果可以提供產品(或服務)滿足確定要求的證據。僅當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時,才需要校準或 檢定。
檢定和校準的主要區別
“校準”和“檢定”是確保測量值準確性和有效性的兩種不同方式和方法。校準和檢定在數量可追溯性方面是相同的,但在法律效力方面是不同的。GJB9001A-2001第7.6(a)條要求測量設備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使用前(如有必要)根據可追溯到國際或國家標準的測量標準進行校準或檢定。標準中的“或”一詞確定了校準和檢定之間的平行和可選關系。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企業和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自己的檢定或校準方法。
校準是企業和機構的自愿可追溯行為,不是強制性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行校準,也可以委托外部機構進行校準。校準結果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不判斷測量儀器是否合格,一般為無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核查是國家強制性執法行為。檢定結果必須判斷送檢的計量器具和設備是否合格。如果結果合格,將頒發檢定證書。如果結果不合格,將發出不合格通知。檢定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已列入國家強制檢定工作器具目錄;其次,計量器具必須用于貿易結算、安全保護、醫療衛生和環境測試。用于貿易結算、安全保護、醫療衛生和環境檢測以外目的的測量儀器,如用于科研、生產和商業管理的測量儀器通常可以作為不受強制檢定的測量儀器進行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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